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正式实施。在此之后,网络安全再也不是儿戏,大到企业、国家,小到个人,都需要依法从事网络行为。 为什么网络安全如此重要? 在传统战争中,一发子弹就能夺走一个人的生命;在核战争中,一个按钮就能毁掉一座城市;而在互联网时代,一个按钮就能颠覆整个世界。正如两周前发生的安全事件,黑客针对Windows系统漏洞发布的“永恒之蓝”勒索病毒,波及100多个国家,数万组织和很多人 新技术的出现和安全威胁的多样化 让网络安全上升到国家角度 近年来,由于网络安全威胁挑战日益重要,很多部门都在探索网络安全相关的政策举措,但由于缺乏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个别政策未能从全局出发,结果引发了很多争议,甚至上升到了最高外交层面。相信《网络安全法》出台以后,有了这个基本法律,类似的现象将会被杜绝,从而也降低了跨国企业在华经营的风险和担忧。 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1 为什么要制定《网络安全法》? 云计算的出现、大数据的使用以及移动设备的使用,让如今的网络安全挑战出现新变化。另一方面,安全威胁呈现多样性,具体表现在攻击来源、攻击目的、攻击方法和攻击规模四个方面。 攻击来源上,由以前的个人黑客变成组织犯罪和网络战;攻击方法则变成高级持续威胁(APT)和大流量攻击,目的则从经济利益变成定向攻击。因此,不管是全球安全形势,还是国家层面,都急需一部《网络安全法》。 第一,制定网络安全法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对加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的部署,对加强网络安全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制定网络安全法是适应我们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大举措。 第二,制定网络安全法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客观需要。中国是一个网络大国,也是面临网络安全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的保护水平,使我们的网络更加安全、更加开放、更加便利,也更加充满活力。 第三,制定网络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我们大家都知道,当前网络上有一些侵权行为、有一些违法的信息,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地呼吁加强网络空间的法制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为了顺应这个时代的要求,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来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
3 《网络安全法》的亮点是什么? 网络安全法现在有七章79条,内容是十分丰富的,我们在工作中归纳总结大概有六方面的突出亮点。 1、强化国家网络空间主权 《网络安全法》强化了国家对网络空间的主权。《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只有全国人大决定和各类部门规章制度、没有基本法的历史,用法的形式向全世界宣示和明确我国对国家网络空间各项基本权利,对推进国家网络空间治理、打击国外势力危害我国网络空间安全、保障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明确网络空间活动禁区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经济社会活动的禁区。《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明确指出了网络空间哪些行为活动不可为,划定了网络空间活动的法律禁区,消除了网络空间活动法制灰色地段,明确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清晰界限,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网络空间经济社会活动大胆创新和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亮明了网络空间经济社会活动的高压线,为依法治网和依法管网提供了法律依据。 3、明确运营者的权利义务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设施运营,以及网络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参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提出了明确责任要求,对于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将起到有力的法制约束作用,将对网络空间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 【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对个人网络空间活动信息法律保护。《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对从事个人信息采集、存储、开发、利用等活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利用网络窃取、出售、贩卖个人信息法律惩治措施,对当前网上个人信息窃取和贩卖乱象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将极大推进网络经济时代个人权利的保护,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5、加强关键设施安全保障 《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随着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智能化改造的推进,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化和智能化趋势势在必行,联网已经成为了一种标配,此次《网络安全法》提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明确了这些关键基础设施保障的要求,将对保障国家安全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6、强化网络空间安全保障 《网络安全法》强化了国家对网络空间安全保障能力。《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统筹了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企业责任、管理制度、部门协调、应急机制等多个层面措施,强化了国家对网络空间安全保障的能力建设,加强了网络安全全链条管理,构建了网络空间安全保障完整闭环,有效避免了网络安全保障短板现象出现。
4 《网络安全法》对于公民有哪些权义  该法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网络诈骗,相当于一部小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1、明确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解读]目前,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从简单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扩展到手机通讯录和手机短信、网络账号和密码、住宿记录等,受侵害的人员涉及各行各业,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已刻不容缓。 2、个人信息被冒用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解读]各类网络诈骗,尤其是精准诈骗,源头都是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安全法特别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举报要求网络运营者及时删除被冒用的个人信息,是公民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力武器。 3、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解读]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监管,无法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发挥公众参与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可收到事半功倍、一举多得的效果。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公民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权利,政府部门受理、处置公民举报的责任,保障了公民通过网络举报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有效性。 4、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解读]网民发帖需谨慎,违反法律法规的,像恶意中伤他人,恶意损害他人信誉等等是不允许的。 5、未成年人上网有哪些特殊保护?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研发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解读]《网络安全法》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专款第十三条,从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到依法严惩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这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建设网络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解释中明确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6 微博、微信被带上“紧箍咒” 同在6月1日,同样是聚焦网络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也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对微博、微信、论坛、网络直播等等戴上了“紧箍咒”。 规定提出: 1、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2、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